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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私出国(境)相关要求,请查收!
来源: 人事处 作者:人事处 编辑:李逸伦 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 2025-09-15

旅行的美妙就在于——随心走走,释放压力,换种心情,再次轻装上阵......

那么,来开始一场“随心而走的出国(境)旅行”前,还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?

 

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对因私出国(境)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要求,一起来看看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吧。

 

一、本办法所规定因私出国(境)管理与哪些人有关?

(一)局机关所有在职人员;

(二)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;

(三)离(退)休省管干部;

(四)尚处于脱密期的局机关涉密人员。

以上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由干部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
注:在职省管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。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因私出国(境)管理制度,并明确本单位因私出国(境)管理范围。

二、本办法中“私”是指哪些事项?

定居、探亲、访友、继承财产、留学、就业、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。

三、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有哪些?

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
四、我想办理因私出国(境),具体审批流程有哪些?

(一)本人申请。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(部门)提出申请,填写《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。

(二)相关部门审查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(部门)对干部本人申请进行审查,签署意见,报局审批。

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出国(境)申请审查由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,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出国(境)申请审查由本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人员签署意见,单位党委盖章。

涉密人员出国(境)应由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开展出国(境)行前保密教育和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培训,并签署意见。

(三)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。

(四)领导审批。非省管二级巡视员、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因私出国(境)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,局主要负责人审批;其他人员由所在处室(单位)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,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。

五、通过审批后,如果行程有变怎么办?

出国(境)前与报审定目的地和时间有变化的,应当重新审批备案。

出国(境)期间调整了目的地和时间的,应当在归还出国(境)证件时一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。

因故取消行程的,应及时将已申领的出国(境)证件交回干部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
注:因私出国(境)人员逾期不归,所在单位或处室要及时报告,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六、证件的领取和归还

审批完成后,申请人可前往干部人事部门领取所需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并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将证件交还干部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
七、假如我是涉密人员,办理因私出国(境)事项应注意事项有哪些?

涉密人员出国(境)应由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开展出国(境)行前保密教育和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培训。

涉密人员因私出国(境)归国后,应由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牵头按有关规定做好出国(境)人员归国回访记录。

涉密人员因私出国(境)次数按有关规定有次数限制要求。

八、因私出国(境)证件遗失了,该怎么办?

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丢失的,本人应及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,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。

九、什么情况下,不得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?

(一)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的;

(二)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,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;

(三)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;

(四)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,有关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;

(五)持因私证件临时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的。

 

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是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。党员、干部需明白,违规因私出国(境)不仅是个人私事小事,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,要不断强化组织观念、纪律观念,自觉遵守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绝不能“说走就走”。